(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特点
所谓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法人分支机构无独立的法人资格,也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一般仅具有法律规定或法人授权范围内的责任能力。分支机构的最终责任只能由设立它的法人承担。但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非独立特性并不影响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其他组织名义作为适格的当事人或相对人开展民商事活动。概括地说,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是所属外商投资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外商投资企业依据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单独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进行独立核算,它与其总公(企业)在财务上合为一体,其经营收入与业务、开支核算纳八总公司(企业)统一进行核算;
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内部组织机构,不实行独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一般由总公司(企业)委派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作为负责人.
4.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不使用与其总公司相区别的独立的名称:闵行注册公司
5.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无独立的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是其总公司(企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
1.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
3.必须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约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4.外商投资企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商投资企业及责任形式;
5.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商投资企业章程。